新建高层建筑物外部防雷方案
新建高层建筑物外部防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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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地体
接地装置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金属导体) 一般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作为防雷接地装置,当不能利用其钢筋混凝土基础作为接地装置时,应围绕建筑物四周敷设成环形的人工接地装置。
2、引下线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周边均匀或对称布置,并应以最短最直路径接地,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2m;第二类不应大于18m;第三类不应大于25m。可直接利用建筑物构造柱内的两条对角主筋作防雷引下线,其上端与接闪装置(避雷带、网、针),下端与接地装置通长焊接连通。中间环节应利用箍筋(每层至少一个)设置短路环。
3、 均压环
高层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确定其防雷类别。当高度超过临界高度(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分别为30m、45m和60m)时,应采取防侧击雷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4、 接闪器 (直接截受雷击的避雷带、避雷网格、避雷针以及用作接闪器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避雷带、避雷网格的安装 : 避雷带安装在建筑物屋面(或女儿墙顶)的外侧(距建筑物外沿不大于15cm),屋面梯屋顶、水池顶四周以及屋脊、屋角、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避雷网格宜利用屋面板筋焊接而成,所有网格应与就近的圈梁钢筋或避雷带连接。金属屋面或金属烟囱等构筑物在一般情况下宜利用其本身的金属物作接闪器(易燃易爆场所另有规定)。 避雷短针的安装 :在建筑物天面安装了避雷带的前提下,必须在建筑物阳角拐弯处的避雷带上安装短避雷针,以加强易受雷击部位的防雷效果。
5、工程验收
5.1 隐蔽部分的验收
为保障建筑物防雷设施施工质量,在以下环节必须通知当地防雷设施检测所到现场进行检测、验收。施工过程应作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一式三份),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5.1.1 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
5.1.2 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
5.1.3 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5.1.4 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
5.1.5 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
5.1.6 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5.1.7 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
5.1.8 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
5.1.9 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
52.1.10 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
5.2 工程总验收
5.2.1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当地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综合检测、验收。若验收合格,领取《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若不合格,限期整改。
5.2.2 建设单位持《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手续。
6、 注意事项
6.1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施工均必须按此规定严格执行。下列行为可导致建筑物防雷能力先天不足,留下永久性的雷击隐患:
6.1.1 防雷设施设计未经当地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6.1.2 建筑物没有防雷设计或未有防雷设计先开工;
6.1.3 不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其他防雷设计规范设计;
6.1.4 不按防雷设计图施工;
6.1.5 隐蔽部分未经验收便进入下一道工序;
6.1.6 不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
6.1.7 防雷设施未经当地防雷设施检测所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2 属于第3.1.1条和3.1.7条的将按《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以3000~15000元的罚款。
6.3 新建建筑物为综合性建筑物,涉及到通信、计算机等弱电设备的安装,其防雷设计将涉及气象、供电、通信、计算机等多个专业的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同建设单位到当地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咨询,确定设计方案,以避免人力和财、物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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